米东区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米东区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以下简称“自治区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国有农用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自治区指导意见为重要遵循,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立足米东区国有农用地资源禀赋和管理实际,着力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国有农用地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筑牢粮食安全根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持续完善国有农用地价格机制,规范价格核定与动态调整;依托统一发包主体与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健全承包收入缴库和使用管理机制;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集约利用水平,基本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国有农用地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国有农用地合同管理,压实国有农用地主责责任。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指米东区行政辖区内,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所有依法交由农民集体使用土地以外的国有农业生产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排除适用情形:一是辖区使用权证范围内、湿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河道湖泊水域、未利用裸土地不适用本办法;二是部队、监狱、区级专项储备用地等特殊机构管控国有农用地,实行专项单独管理;三是经区政府法定程序确认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制度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总体管理原则
(一)底数统一、地类唯一原则。以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全区国有农用地专项清查台账统一核定地类边界,杜绝地类交叉冲突;未经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联合审批,不得擅自转换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农业用途。
(二)用途管制、农地农用原则。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全域严禁国有农用地“非农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生产属性。
(三)统一发包、公开交易原则。除法定划拨情形外,全部国有农用地经营权发包、租赁必须通过统一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场外私下协议出租、违规流转。
(四)以水定地、生态优先原则。严格落实水资源总量管控,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域内,禁止新增国有农用地开发项目。
(五)依法处置、维稳优先原则。存量违规合同清理、土地收回、历史遗留矛盾化解工作坚持民生保障、审慎稳妥,属地街道(镇)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就地化解纠纷,杜绝矛盾上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规范承包经营管理
1、明确统一发包主体。米东区国有农用地(含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使用的除外)统一由米东区人民政府授权米东区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唯一法定发包主体,依法履行发包、管理、收益收缴国库等职责。
2、统一国有农用地交易平台。米东区国有农用地(含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使用的除外)发包、租赁、经营权流转等经营活动,统一在“乌鲁木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执行交易申请、权属审核、信息发布、公开竞价、结果公示、合同备案等全流程制度。
3、统一制式合同管理。米东区国有农用地发包、租赁、经营权流转等经营活动统一使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发包主体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严禁使用自制、简易、非规范合同。
4、严格规范承包期限管理。应遵循自治区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用途、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农作物生长周期以及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实际等情形,合理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具体年限,灵活确定租赁期限,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耕地租赁周期建议3-5年,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园地、林地单次租赁周期建议5-10年。涉及国家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租赁(承包)经营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及第二十一条,以村集体农民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林地30—70年。承包合同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必须充分考虑当地主要农作物生长周期,坚决杜绝因合同到期日在生产季中而强行收回土地,损害承包人合法生产经营权益。
5、保障原承包人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启动重新公开发包程序时,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原承包人在同等价款、同等期限、同等履约标准等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
6、严格规范国有农用地再次流转行为。承包期内,承包人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依法流转国有农用地经营权(含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土地需严格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剩余期限。流转原则上通过统一发包平台,确保公开透明;流转双方需签订规范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原发包方备案。
(二)存量国有农用地处置规则
1、机关事业单位、区属机关、国企因历史遗留或特殊项目等原因占用国有农用地但暂未办理使用权证的,应报请区政府研判是否进行保留。保留的需尽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予保留的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移交米东区财政局(国资办)统一运营。
2、企业、自然人承租到期国有农用地。原有租赁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由米东区财政局(国资办)重新组织公开竞价发包;承租人存在长期撂荒、拖欠租金、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等违约行为的,到期直接不予续期,依法进行清退。
(三)依法履行国有农用地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相关程序。
1、将国有农用地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经县级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发包收入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和收益分配范围。已向农牧民或者其他经营主体颁发过草原使用证(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地块,不得重复发包。
2、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承包发包、收益分配、纠纷调处等。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国有农用地监管和服务工作,指导村集体制定管理细则、承包方案、收益分配办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国有农用地优先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无地、少地农户家庭的承包经营需求。
(四)健全科学定价与收益分配机制
1、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承包价格参照《关于乌鲁木齐市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承包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函》(乌自然资函【2026】537号)。
米东区农用地(耕地)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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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基准地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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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30年 |
地价(元/亩) |
13138 |
11826 |
10660 |
乌鲁木齐市农用地(园地)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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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基准地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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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30年 |
地价(元/亩) |
19220 |
14820 |
11150 |
2、价格调整机制。承包价格跟随乌鲁木齐市农用地、园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进行调整,原则上每3年对国有农用地重新进行区域评估,更新承包价格。如遇国家农业政策重大调整、农产品市场价格异常剧烈波动或地块基础设施发生根本性改善等特殊情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即时启动价格评估与调整程序。
3、规范承包收入管理与使用。规范国有农用地承包收入管理使用,实行“一年一缴”,确保承包费按期足额缴纳,由区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额及时缴入地方国库对应科目,不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收入混淆,严格落实财政“收支两条线”。
(五)强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监管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以水定地”制度。将国有农用地中的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纳入最严格保护范围,严禁非法占用或改变用途。坚持“以水定地”原则,强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优先保障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合法用水,有序保障国有农用地用水需求,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推进农业节水增效。
2、严禁新增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均不得以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担保物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六)依法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维护稳定”总原则,多部门联动依规补签完善或重新规范签约,矛盾纠纷依法走仲裁、诉讼渠道闭环化解。联动相关部门分级分类依规催收历年拖欠承包费用,从严依法追缴恶意欠费行为。严查公职人员违规囤地牟利乱象,依规清退整改、追缴不当得利,从严移送违纪违法线索追责确权。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因原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七)各部门工作职责
1、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米东区自然资源分局:统筹全区国有农用地综合管理;运用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核查土地利用现状,联合农业农村、园林、水务部门开展权属、地类联合核查;联合执法部门查处未利用地非法开垦、违规转换地类违法行为;动态更新国有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成果。
米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国家所有依法交由农民集体使用农用地管理,依法履行国有农用地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相关程序;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整治耕地土壤荒漠化、盐渍化;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核查农业种植经营合规性;配合权属核查,调处耕地类承包纠纷。负责国有林地、草地日常监管;配合查处毁林、毁草开垦、违规占用林草地行为;开展林草地资源专项调查。
米东区财政局(国资办):作为统一发包主体统筹国有农用地运营管理;监管租赁资金收缴、预算拨付;保障土地清查、定级评估、土地整治工作经费;开展国有农用地资产收益财务监督、绩效考核。
米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及备案工作。
米东区水务局:开展农用地开发水资源论证,落实以水定地管控要求;对接核定、收缴农业水费、水资源税;对违规开垦地块停止供水;负责辖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监督。
米东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农用地土壤污染、破坏农业生态环境各类违法行为。
各乡镇及涉农街道:配合开展宗地权属纠纷现场调解;对竞租申请人农业经营能力出具初审意见;管护辖区农田道路、林带、渠系等基础设施;开展政策宣传、群众维稳疏导工作。
区司法局、公安分局、审计局、民政局、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局负责国有农用地发包、流转合同合法性审查,参与纠纷调解;公安分局依法处置阻挠土地清理、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审计局进行国有农用地租金收支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职人员违规占地、利益输送、履职不力等违纪问题。民政局负责行政界线管理,指导处理行政区划边界争议。
2、表彰激励机制对严格落实耕地与生态保护要求、高效集约利用国有农用地、维护国有土地资产安全成效突出的单位、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八)禁止行为与监督管理
1、全域禁止违规用地行为任何单位、自然人、社会组织使用国有农用地,严禁实施下列行为:(1)未取得审批手续私自开垦国有未利用地;(2)长期撂荒、抛荒土地,破坏耕地、林草综合农业生产能力;(3)在蔬菜、果树、中药材种植地块使用剧毒、高毒农药;(4)占用农用地建窑、建坟、私搭乱建房屋、挖砂、采石、取土等非农化活动;(5)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产业、挖塘养鱼;(6)非法开垦、毁坏林木、草原、湿地;(7)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建设农业配套设施、临时生产用房;(8)侵占、买卖、变相转让国有农用地经营权。各执法部门建立违法线索共享移送机制,定期公开国有农用地违法用地查处典型案例,形成常态化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2、国有农用地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米东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授权管理的区财政局(国资办)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批准或超范围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2)超出批准期限,闲置未开发国有未利用地;
(3)因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农用地闲置、撂荒超过两年;
(4)违规使用土地,造成土壤沙化、盐碱化、污染、耕作层破坏;
(5)未按批准用途、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6)无法实现合同经营目的,且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7)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
(8)欠缴土地租金,经书面催缴后仍逾期不缴;
(9)划拨用地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土地;
(10)违规使用农药,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地膜,造成农田二次污染的。
(11)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回情形。
3、发包交易严禁以下违规问题。
(1)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本人或借用他人名义违规承包、囤积国有农用地牟利;
(2)土地租赁定价明显低于市场基准地价,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3)长期拖欠土地租金、农业水费、水资源税费;
(4)合同登记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不一致,少缴、漏缴租金;
(5)发包、经营权流转缺失法定程序,场外私下交易;
(6)租赁期限突破法定上限,违规签订超长周期租赁合同;
(7)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违规行为。排查发现上述问题,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步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4、阻挠土地清理整治处置规定在国有农用地清查、存量违规合同清理、土地收回清退工作中,相关主体拒不配合、缠访闹访、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处置。
四、附则
(一)办法实施要求米东区辖区国有农用地经营、管理、交易活动统一执行本办法;区级职能部门、各乡镇及涉农街道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对应管理职责,结合自身工作细化内部操作流程。
(二)冲突适用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行土地、农业、林草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与上级新出台政策文件存在冲突的,一律按照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把规范农用地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对在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不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甚至造成矛盾突出的适时复盘查明责任人并问责追责。
(四)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发布。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