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米土征告〔2026〕2号
| 来源 | 米东区征收办 | 发布时间 | 2026-10-21 11:10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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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米土征告〔2026〕2号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实施甘泉堡工业园规划2026年第二批建设用地的批复》(新自然资用地〔2026〕363号),同意将米东区国有农用地3.70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铝基新材料产业园玉泉经五路(玉泉东街-月恒东街)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铝基新材料产业园玉泉经五路(玉泉东街-月恒东街)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柏杨河哈萨克族乡红柳村。
三、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柏杨河哈萨克族乡国有土地3.7092公顷,其中:国有林地0.1795公顷,国有天然牧草地3.4695亩,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602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乌鲁木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9〕5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范围内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
五、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及时交付土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