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政务公开
  4. 农业农村局
  5. 惠民政策
  6. 正文

乌鲁木齐市蔬菜生产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xjmd018-2019-00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4-09-26 18:58
名        称 乌鲁木齐市蔬菜生产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乌鲁木齐市 蔬菜 生产 补贴资金 暂行 管理办法
来        源 农业农村局

乌鲁木齐市蔬菜生产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农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3〕8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种植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蔬菜保障供给能力,规范蔬菜生产发展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发展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产量与品质,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城乡蔬菜市场供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县(区)政府具体落实。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资金管理,包括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补贴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等。

市农牧局的职责是负责生产管理,包括对蔬菜生产情况统计、检查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菜篮子”建设的主体,须明确责任领导,应建立并完善蔬菜生产补贴资金管理档案。要结合年度目标任务(每年任务列入当年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目标责任书)和区域结构调整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蔬菜生产的验收遵循认真、求实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虚报种植面积和产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乡(镇)、村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对象:从事蔬菜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

补贴范围:在全市各县(区)行政区划内所种植的蔬菜。

补贴标准:各类蔬菜生产量应在指导性产量以上的予以补贴,温室蔬菜(生产面积)每亩300元,其它蔬菜(生产面积)每亩150元。

第三章  核实、验收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农牧局根据我市当年“菜篮子”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和蔬菜生产指导性计划(列入年度农业农村经济目标责任书),进行蔬菜生产补贴资金预算,年底经区县上报核实数据落实后,将资金核拨至县(区)财政。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配套解决,超额部分节余至下年专款专用。

第八条 蔬菜生产期间,区县农业部门须向市农牧局按时上报蔬菜生产的各类统计信息、灾情信息等。

第九条 蔬菜生产期结束,由乡镇进行初验后,区县农业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形成区县验收管理档案。区县人民政府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区县年度蔬菜生产核实数据(区县责任领导签字,盖公章),并抄送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蔬菜生产统计信息和区县政府上报的核实数据将作为年度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区县初验程序是:

(1)蔬菜生产户将信息资料逐级报送所在地乡(镇),进行登记备案。

(2)乡镇根据本人申请(注明地点、面积)并达到产量要求。分户登记造册,报请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初验(每年6月底正播蔬菜初验截止,9月底复播蔬菜初验截止)。初验结果由乡镇财政所和农技部门盖章,验收组成员签字,乡镇分管领导审定签字。

(3)初验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逐户逐田造册和核查面积后,向县(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区)农业部门同财政局对其进行验收核查,并公示7天。

(4)对验收合格的乡镇,由县(区)农业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造册,县乡财政负责审核,并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牧局要加强配合,督促各县(区)严格按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蔬菜发展专项实施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包括区县年度实施方案、乡镇初验档案、区县验收档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宣传、公布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各乡镇(村)要张榜公布有关政策、补贴对象、资金落实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牧局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对各县(区)蔬菜生产发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度农业农村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时效两年,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