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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索  引  号 xjmd010-2019-00003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19-08-28 10:43
名        称 米东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东区 司法局 抽查 工作细则
来        源 司法局

米东区司法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履行司法行政行业监管职能,强化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促进法律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境,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区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列入执法检查名录库的法律服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要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区属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六条 根据区司法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内容,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影响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正常执业。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存在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减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公开、留痕,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条 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事项,要稳妥把握,可以合理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