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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xjmd001-2023-00003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3-20 15:53
名        称 关于印发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        号 米政办〔2023〕3号 主  题  词 印发 东区 污染 天气 应急 预案 2023 修订 的通知
来        源 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区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0


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不断提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米东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启动和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形成的重度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强化源头管控,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米东区在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兵地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乡镇、片区、各单位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提升全区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3.及时响应,分级管控。建立健全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片区及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应急响应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指挥、组织、协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长: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区委分管常委、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化工园、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动办、人防办)、卫健委、米东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交通运输米东区分局、区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片区市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国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供电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领导小组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指导各乡镇(片区)、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各乡镇、片区收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信息后,应立即向辖区内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并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2.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倡议绿色出行,自觉遵守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预警启动与响应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启动和响应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测结果和预警公告,同步启动区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当区实时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仍将持续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区域预警通知要求,立即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重污染天气黄色响应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重污染天气橙色响应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副组长批准后发布。

重污染天气红色响应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组长审核,报请组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各乡镇(片区)和相关成员单位。

(三)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区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已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污染程度仍将持续,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区域调整要求,及时调整到高级别的预警响应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调整要求,可降低预警响应级别或解除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公告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米东区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一)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的企业(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类管控措施。申报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相关部门、乡镇(片区)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扬尘源管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密作业频次。

(二)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片区)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停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动办、人防办)牵头组织各乡镇、片区加大对工业企业检查频次,重点核查工业企业是否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对纳入重污染绩效分级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加管,督促按照预警级别执行对应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各乡镇、片区重点核查大气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期间的操作方案(含大宗物料、车辆错峰运输方案);对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物强制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严厉处罚。

化工园组织相关乡镇、片区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移动源减排措施。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

各乡镇、片区配合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严查散装物料不规范运输行为,对运输煤炭、渣土、建筑垃圾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加大道路巡查,对车辆密闭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加大处罚力度并督促整改;生态环境按上级安排,配合监督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柴油货车运输频次。

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米东区分局配合市级单位加大对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扬尘源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密作业频次。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

建设局(交通局)征收办、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监督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及土石方、露天开采矿山等停止施工作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各乡镇(片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加大查处力度,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禁止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片区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应急期间对应能源、资源供应需要压减的情况下,全社会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用能。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应急措施

在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额度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申报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动办、人防办)牵头组织各乡镇、片区加大对工业企业检查频次,重点核查工业企业是否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对纳入重污染绩效分级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加管,督促按照预警级别执行对应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乡镇、片区重点核查大气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期间的操作方案(含大宗物料、车辆错峰运输方案);对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物强制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严厉处罚;监督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化工园组织相关乡镇、片区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米东区分局、区商务局督促运输、物流等企业落实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参照《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重型载货汽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中限行区域)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大型运输车辆在主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各乡镇、片区配合城管局、交警大队严查煤炭、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违规上路行为;生态环境分局按上级安排,配合监督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一步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柴油货车运输频次(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米东区分局配合市级单位加大对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米东区分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扬尘源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建设局(交通局)、征收办、自然资源分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组织各乡镇、片区监督全区范围内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建筑拆除、搅拌站及土石方、露天开采矿山等停止施工作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次干道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各乡镇、片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加大查处力度,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禁止焚烧垃圾、露天烧烤、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加强对辖区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配合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区气象局配合市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污染形势,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三)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具备线上教学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3)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的诊疗保障。

(4)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原则上不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企事业单位可采取错峰上下班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6)应急期间对应能源、资源供应需要压减的情况下,全社会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用能。

7)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

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动办、人防办)牵头组织乡镇、片区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检查频次,重点核查工业企业是否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对纳入重污染绩效分级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加强监管,督促按照预警级别执行对应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乡镇、片区加大大气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期间的操作方案(含大宗物料、车辆错峰运输方案)的核查力度;对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物强制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严厉处罚;禁止使用国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同时降低车辆活动水平。

化工园组织相关乡镇、片区对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米东区分局、区商务局督促运输、物流等企业落实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驶50%的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用途车辆除外)。

各乡镇、片区配合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米东区分局按照职责严查煤炭、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违规上路行为

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米东区分局配合市级单位加大对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执行停驶50%的公务用车的应急减排措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米东区分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扬尘源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灰场及其他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

建设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分局、征收办分别按照行业管理要求,组织各乡镇、片区监督全区范围内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搅拌站、露天开采矿山等禁止施工作业,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场的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各乡镇(片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加大查处力度,禁止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禁止焚烧垃圾、露天烧烤、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加强对辖区裸露地面、各类散装物料堆存场所的检查;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气象局按照上级安排,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污染形势,积极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每日报送相应措施落实、检查等相关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保障

(一)健全应急值守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充分利用全区范围内建成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督问责

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各单位职责分工,修订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预案宣传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重污染天气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实施流程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四)预案备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应于本预案发布后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化工园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园区专项分预案。

纳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于每年11月前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预案修订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六)加强宣传引导力度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防护建议等,倡导公众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

(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媒体、公众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予以曝光。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并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米政办〔202024号)同时废止。

(三)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附件)。


附件

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发布与解除应急预警

4.指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职责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送相关文件和材料

4.组织开展本区重污染天气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6.负责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工作

7.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纪委监委

配合市纪委监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环境空气质量应急准备、响应等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二)区委宣传部

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的宣传工作,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防护建议等。

(三)区委网信办

配合市委网信办做好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四)化工园

对涉气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监管,指导监督企业按照预警级别对应的减排要求落实相关减排措施。

(五)各乡镇、片区

1.负责督促辖区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各乡镇(片区)配合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米东区分局按照职责严查煤炭、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违规上路行为

3.巡查和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垃圾等杂物

4.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劝导限放、禁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六)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动办、人防办)

1.会同环保部门配合市工信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限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和名录明确停产限产企业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及时进行更新

2.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七)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成员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

(八)建设局(交通局)

1.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停业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名录并及时更新

2.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沥青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负责对道路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实施汽车限行措施后,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九)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措施,协调并会同市城管局渣土所加大渣土场扬尘污染防治力度,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杂物和禁止露天烧烤的要求,调整道路清扫保洁频次。

(十)生态环境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负责重污染天气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发布米东区重污染天气。

3.组织大气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期间的操作方案(含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车辆错峰运输方案)。

4.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工业企业落实大气污染物强制性减排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

(十一)教育局

加大对直管学校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课时管理及学生健康防护工作,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措施要求,落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十二)卫健委

1.负责提供健康防护建议

2.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3.根据预警等级,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适当增加急救车辆,并相应增加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呼吸道感染的医务人员应急值守。

(十三)自然资源分局

1.建立砂石料场、矿山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业砂石料场、矿山名单名录并及时更新

2.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督促企业落实砂石料场、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

(十四)园林管理局

1.建立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2.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型运输车辆禁行等措施。

(十五)水务局

1.建立水务建设项目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2.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水务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大型运输车辆禁行等措施。

(十六)应急管理

1.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2.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组织开展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4.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气象局

负责提供污染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八)米东公安分局、油城公安分局

配合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九)市交通运输局米东区分局

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要求,落实大型货运车辆等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并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二十交警大队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加大对货车在禁行区域内违法行驶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监督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红色预警期间落实停驶50%的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用途车辆除外)措施,收集上报落实情况。

(二十二)国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供电公司

配合区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doc

相关解读:米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2023年修订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