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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实施意见

来源 天山网 发布时间 2019-04-01 11:04 阅读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精神,推进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重要意义

消费是最终需求,既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近年来,我区在扩大消费规模、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当前制约消费扩大和升级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突出,消费需求潜力特别是对外的消费需求潜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消费热点不多,消费增长放缓,消费作用发挥不够。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有利于优化生产和消费等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实现需求引领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促进,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互促共进,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准确把握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从我区实际出发,充分用好稳定红利,顺应居民需求大力推动供给创新,依靠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行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的政策,从供需两端发力,积极培育重点领域消费细分市场,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不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统领,营造激发消费潜力的良好环境。始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统领,全面落实维稳组合拳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以社会稳定的红利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的潜力。

——坚持消费引领,倡导消费者优先。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努力增加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供给,切实满足基本消费,持续提升传统消费,大力培育新兴消费,不断激发潜在消费。增强消费者主体意识,尊重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市场主导,实现生产者平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培育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激发企业培育品牌的内生动力。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营造竞争有力、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积极性。

——坚持审慎监管,推动新消费成长。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包容审慎有效监管。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信用在消费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推动互联网与更多传统消费相互渗透融合,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消费共同治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地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

——坚持绿色发展,培育健康理性消费文化。提高全社会绿色消费意识,鼓励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现代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力戒奢侈浪费型消费和不合理消费,推进可持续消费。大力推广绿色消费产品,推动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绿色消费良好社会氛围。

(三)发展目标

消费生产循环更加顺畅。以消费升级引领供给创新、以供给提升创造消费新增长点的循环动力持续增强,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居民消费率稳步提升。消费结构更加优化。居民消费结构持续优化升级,服务消费占比稳步提高,全区居民恩格尔系数逐步下降。消费环境更加安全放心。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维权机制不断健全,重要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构建更加成熟的消费细分市场,培养壮大消费新增长点

围绕居民吃穿用住行和服务消费升级方向,突破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适应居民分层次多样性消费需求,保证基本消费经济、实惠、安全,培育中高端消费市场,形成若干发展势头良好、带动力强的消费新增长点。

(一)促进实物消费不断提档升级

1.吃穿用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新疆邮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2.住房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住建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汽车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体育局

4.信息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发改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卫健委

5.绿色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新疆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推进服务消费持续提质扩容

6.旅游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文化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工信厅

8.体育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体育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9.健康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健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

10.养老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健委、人社厅、财政厅

11.家政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

12.教育培训托幼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三)引导消费新模式加快孕育成长

13.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厅,乌鲁木齐海关

14.加快传统商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厅

(四)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梯次升级

15.提升农村商业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供销社、新疆邮政管理局

16.推进农村网络覆盖和应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

17.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供销社

18.提高产销对接的精准度和执行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供销社

19.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消费差距。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商务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四、完善促进消费的政策体系,形成释放消费潜力的政策合力

建立健全高层次、广覆盖、强约束的质量标准和消费后评价体系,强化消费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消费者主体意识和维权能力,创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强化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20.制定服务标准。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卫健委、民政厅、人社厅、商务厅

21.完善提升产品标准。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

(二)强化消费产品和服务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22.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

(三)健全消费后评价制度

23.建立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卫健委、商务厅

(四)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4.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5.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五)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

26.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协作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消费维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7.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卫健委

28.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完善财税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单位:新疆税务局

30.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新疆税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31.保证消费领域的供地需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

32.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人民政府(行署)

33.优化消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34.加强消费统计监测。

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发改委

35.加强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

36.健全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机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逐项抓好改革任务和政策落实,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责任部门要负起配合责任,立足各自职能,积极协助牵头单位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的部门协调机制,统筹促进全区消费工作,积极推进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加强促进消费工作的监督考核,完善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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