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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09-11 12:09 阅读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宋天诚干果批发店的杏干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30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2025B-J-SP09044,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宋天诚干果批发店销售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宋天诚干果批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处于关闭状态,内部陈列柜已搬空。我局执法人员与市场管理人员联系了解到,该商铺已于2025年7月24日关闭店铺不再经营,经营者已回老家。经在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中查询,该店铺已于2025年7月23日(案发前)注销。

(三)依法处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以下情况:1.靳月已于案发前办理《营业执照》了注销手续。2.靳月身在河南,不愿返回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提取相关证据。3.靳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但因执法人员无法提取到相关证据,无法确定该店是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宋天诚干果批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处于关闭状态,内部陈列柜已搬空,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杏干,经营户店铺于案发前注销,当事人停止经营,无法启动召回机制。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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