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5-09-29 19:09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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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我局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贺蔬菜店经营的农产品(油麦菜)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贺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8月01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MTSPMD250261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贺蔬菜店2025年07月04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油麦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腈菌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5年0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TSPMD250261)、2025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油麦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销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油麦菜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16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严格要求采购环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