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报告
|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6-02-12 11:02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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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
产品核查处置报告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办由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报告,涉及到我辖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优润老酸奶乳制品坊1份样品安全监督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报告如下:
一、核查处置过程
2025年12月17日,我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依法当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2025X-J-SP2051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当日该企业处于未生产状态,执法人员依次对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了检查,成品库房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5〕SC030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涉案相关产品,立即召回涉案批次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生产三种规格酸奶共计170公斤。其中有糖酸奶规格为180g/盒生产了400盒(售价2元/盒)、规格为200g/盒生产了300盒(售价2元/盒);无糖酸奶规格为800g/罐的生产了40罐(售价8元/罐)。涉案批次产品均已销售至乌鲁木齐市周边餐饮店,案值金额共计600元。
当事人接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向经销商下达了召回通知,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因酸奶为快消品,产品均已消费,无法召回。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优润老酸奶乳制品坊处罚如下:
1、处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