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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04-14 10:04 阅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2蔬菜店姜、1蔬菜店的葱和1蔬菜店的豆芽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伟航蔬菜批零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13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于2026212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01WTS26WS00045,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伟航蔬菜批零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6213,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01WTS26WS0004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发《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662号),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伟航蔬菜批零店免于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鲜润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13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于2026212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01WTS26WS00056,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鲜润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6213,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01WTS26WS0005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发《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661号),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鲜润蔬菜批发部免于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四蔬菜批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13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于2026212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01WTS26WS00043,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四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6213,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01WTS26WS0004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发《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660号),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老四蔬菜批发店免于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芸芳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25日,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于2026225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01WTS26WS00047,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芸芳蔬菜店销售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6226,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01WTS26WS0004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发《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651号),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置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曹芸芳蔬菜店免于行政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从业人员验货时严格按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严格筛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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