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6-05-18 10:05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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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涉及我辖区新疆七菲尔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份样品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七菲尔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生产的香豆粉(调味品)(规格型号:150 克/罐,商标:七菲尔和字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60127DB0114)。该产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Q/QFE0001S-2024《复合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260127DB011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该企业负责人马金燕到现场陪同检查。当日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正在生产大盘鸡料、椒麻鸡料,未生产香豆粉(调味品),执法人员依次对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6〕食0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投入原料香豆叶子4公斤,共生产24罐香豆粉(调味品)(150g/罐),售价39.9元/罐。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江河市场付健波调味品经销部购买原料香豆叶子9公斤,单价120元/公斤。涉案产品均已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57.6元;截止本案终结,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4罐,退还金额141.81元;原料香豆叶子投入4公斤,成本48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57.6元,违法所得335.79元。
2026年4月20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召回4罐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 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