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报告
|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6-05-18 10:05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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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产品
核查处置报告
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涉及我辖区新疆七菲尔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份样品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报告如下:
一、核查处置过程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4日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260127DB0114),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该企业负责人马金燕到现场陪同检查。当日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正在生产大盘鸡料、椒麻鸡料,未生产香豆粉(调味品),执法人员依次对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乌米市监责改〔2026〕食05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开展自查工作,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2日投入原料香豆叶子4公斤,共生产24罐香豆粉(调味品)(150g/罐),售价39.9元/罐。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江河市场付健波调味品经销部购买原料香豆叶子9公斤,单价120元/公斤,供货商未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2026年4月2日当事人自查将原料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CQMT2260100306)。经检验,香豆叶子中铅(以Pb记)项目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22的要求。
涉案产品均已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57.6元;截止本案终结,当事人召回不合格产品4罐,退还金额141.81元;原料香豆叶子投入4公斤,成本48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57.6元,违法所得335.79元。
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中使用器具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2026年4月20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召回4罐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毁。
三、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新疆七菲尔调味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5.79元。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