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行政处罚信息
| 索 引 号 | xjmd000-2026-00008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17:56 |
| 名 称 | 马东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行政处罚信息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马东 故意 商标专用权 行为 提供 条件 行政处罚 | |
| 来 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马东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
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米市监处罚〔2026〕11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马东升
主体资格证照:无
身份证号:652322********3010
住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留子庙北**巷**号**栋**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2.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6年6月18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米市监处罚〔2026〕11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