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来源 |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26-10-08 18:10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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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销售单位的食品(豆腐干)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No:2026B-J-SP06406,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赵丹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豆腐干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026B-J-SP0640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豆腐干。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同时存在未进行进货查验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04元2.罚款500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37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赵丹超市(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9.04元;
3、罚款5000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当事人组织店内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把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