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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10-21 12:10 阅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辖区4餐饮店经营和使用的烤肉<自制>、复用餐饮具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梦微三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于2026年8月4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01WTS26WS00484,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梦微三凉店生产销售的烤肉<自制>经抽样检验,铝(以Pb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WTS26WS00484)、2026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批次的产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1、该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5000元。

2、该店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上两种涉嫌违法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5版)第十三条之规定,应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70元。

3.罚款5000元。(伍仟元)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停止销售自制烤肉,仅销售三凉;完善进货查验工作,采购孜然、辣椒面等香辛料,除索要票据、供货商资质外,索要对应批次检验报告,重点核查重金属指标;建立完整进货台账,拒绝散装无资质香辛料,做到来源可追溯。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人员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了解香辛料重金属风险从各个方面促进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米东区客香居风味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MTSPWS260511,检验报告显示米东区客香居风味餐厅使用的小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TSPWS260511)、2026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餐(饮)具放置于消毒柜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该店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米东区客香居风味餐厅给予“警告”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对店内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自纠,在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按照正确的清洗消毒步骤操作,正确使用消毒柜,杜绝出现此类问题。

 

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领头羊烧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MTSPWS260488,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领头羊烧烤店使用的小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TSPWS260488)、2026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餐(饮)具放置于消毒柜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该店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领头羊烧烤店给予“警告”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对店内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自纠,在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按照正确的清洗消毒步骤操作,正确使用消毒柜。对员工进行消毒规范再培训,严格掌握配比和操作流程。完善店内消毒台账,做到每次消毒有记录、可追溯。加强日常自查,杜绝再次出现此类问题。

 

 

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鹏羊八件烧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发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码为:MTSPWS260492,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鹏羊八件烧烤店使用的酒杯(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TSPWS260492)、2026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样检验复检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餐(饮)具放置于消毒柜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该店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鹏羊八件烧烤店给予“警告”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对店内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自纠,在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按照正确的清洗消毒步骤操作,正确使用消毒柜。加强员工培训,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清洗标准操作,杜绝冲洗不彻底的情况。建立日常自查制度,每日营业前后对餐具杯子进行检查,发现清洗不达标立即重新清洗。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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