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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6-11-03 12:11 阅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收到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辖区2家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味美滋现拉黄面烧烤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60606262163002C),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味美滋现拉黄面烧烤店于2026年8月5日销售的食品(水煮花生)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味美滋现拉黄面烧烤店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606262163002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水煮花生。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散装食品销售资格经营水煮花生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和当事人无散装食品销售资格经营水煮花生的行为之间无牵连关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味美滋现拉黄面烧烤店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元(贰拾陆元整)。

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当事人组织店内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及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满巷三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发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260606262163004C),检验报告显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满巷三凉店于2026年8月5日制售的食品(凉皮)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6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满巷三凉店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A2260606262163004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同时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检验批次的凉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排查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

当事人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资格经营凉皮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凉皮的行为和当事人无冷食类食品制售资格经营凉皮的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满巷三凉店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叁拾贰元整)

2、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当事人收到报告后进行自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当事人组织店内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销售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源头保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及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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